《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8-08-20   来源:信用办   浏览次数:2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2017年6月21日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加快推进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开展盐行业严重失信者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在分配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在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受惩黑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盐行业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

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海关认证等级。

13、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对公布的严重失信法人单位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风险管理。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认定违规提供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7、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8、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19、在审批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及变更主要出资人,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在审批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及变更主要出资人或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盐行业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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