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十一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12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1批违法经营案件:

01、荣成市崖头霖昊煎饼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7月1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霖昊煎饼店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批次的自制硬面火烧检验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12500元。

02、荣成市崖头卡哇伊蛋糕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9月1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卡哇伊蛋糕店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批次的枣糕检验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12500元。

03、威海市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霖药房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04、荣成市崖头共进百货商行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崖头共进百货商行于2020年8月14日所购进的宁夏枸杞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针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05、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06、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荣成妇幼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07、荣成市崖头姜昊小吃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崖头姜昊小吃店于2020年8月5日所购进的地瓜淀粉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08、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成市西龙家村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09、荣成市崖头康安堂大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0、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九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1、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二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2、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三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3、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一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4、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一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5、荣成市康盛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4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6、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一十二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55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750元。

17、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二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8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18、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四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4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19、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四十九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8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20、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十五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8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21、威海市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生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4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600元。

22、威海颐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以2元/个的价格,从威海海晨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0个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该批次口罩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至查获时,当事人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90个(其中有10个为抽样送检),剩余10个未销售的为封存于当事人处的抽检备样,货值金额200元,未有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10个;2、并处罚款500元。

23、杜永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盐渍花鱼加工案

杜永强在盐渍花鱼加工过程中,未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小作坊登记证。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的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8000元。

24、荣成市铧腾食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葱油饼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铧腾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葱油饼”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截至被查获时止,该批次产品没有对外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0元,无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葱油饼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100张葱油饼。

25、荣成市上庄镇景峰小吃部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上庄镇景峰小吃部在销售益生菌草莓汁、康师傅冰红茶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元整。

26、荣成市上庄镇明鼎包子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上庄镇明鼎包子铺在销售昆嵛山饮用水、中沃冰红茶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元整。

27、荣成市上庄味福饭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上庄味福饭店销售益生菌草莓汁、康师傅冰红茶等商品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元整。

28、王江波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王江波经营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29、闻凯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8月26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闻凯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0、肖玉雪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肖玉雪经营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1、张立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立志经营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32、王常松涉嫌无照经营台球服务案

王常松于2020年3月初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台球服务经营,至2020年10月9日监督检查时已非法获利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700元。

33、荣成市虎山邱记熟食店涉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开始在销售猪蹄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34、荣成市成山镇百运通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粮匠烧刀子酒案

2020年6月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成山镇百运通百货超市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的老粮匠烧刀子酒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签标示酒精度为50%,实测值酒精度为43.4%。荣成市成山镇百运通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粮匠烧刀子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成山镇百运通百货超市免予处罚。

35、荣成市埠柳镇英梅酒水经销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粮匠烧刀子酒案

2020年6月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成山镇百运通百货超市进行了监督抽检,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的老粮匠烧刀子酒检项目中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荣成市成山镇百运通百货超市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该批次不合格老粮匠烧刀子酒是从荣成市埠柳镇英梅酒水经销部处购进。荣成市埠柳镇英梅酒水经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粮匠烧刀子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埠柳镇英梅酒水经销部免予处罚。

36、王淑荣无照从事废品回收案

王淑荣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品回收,至被查处时非法获利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 元;2、罚款1000元。

37、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四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开始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55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750元。

38、杨传良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杨传良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0年9月28日前改正,至2020年9月29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39、张明月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明月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0年9月28日前改正,至2020年9月29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0、荣成王全钧诊所购进药品无购进验收记录案

执法人员在对荣成王全钧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药品购进过程中,未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购进药品,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款人民币5000元。

41、荣成市旭丰水产有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

荣成市旭丰水产有限公司其官方网站中使用 “对于降低血糖,防癌,延缓衰老都有很大的帮助”的虚假广告,宣传其经营的食品“海藻粉原料”,制作该广告共花费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罚款1200元。

42、于友兴无照经营煤炭案

于友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煤炭经营,至被查处时已非法获利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2400元。

43、毕春燕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毕春燕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10月20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4、胡宗运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胡宗运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10月1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5、刘林玉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刘林玉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10月2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6、张向楠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向楠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10月1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7、曹文峰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曹文峰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8、初喜清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初喜清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9、丁洪丽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丁洪丽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0、姜金龙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姜金龙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1、刘国文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刘国文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2、刘永平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对刘永平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前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3、赛新明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对赛新明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4、田晓莲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对田晓莲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5、袁新令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对袁新令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6、张德清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对张德清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7、张群英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对张群英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58、荣成市港湾海丰水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制海参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0年8月1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港湾海丰水产超市经营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蛋白质、盐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干制海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制海参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59、荣成市港湾佳兴海产品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制海参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0年8月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港湾佳兴海产品商店经营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干制海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制海参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制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荣成市港湾天香海产品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参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0年8月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港湾天香海产品商店经营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干海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海参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61、荣成市港湾正余水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制海参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0年8月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港湾正余水产商行经营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干制海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制海参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制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62、荣成市人和新新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记录不完善案

2020年3月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人和新新液化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钢瓶充装记录上没有当事人充装人员的签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完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63、荣成市斥山北山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记录不完善案

2020年3月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北山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钢瓶充装记录上没有当事人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完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64、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生产双瓦楞纸箱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日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生产的双瓦楞纸箱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为粘合强度。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双瓦楞纸箱(生产日期:2020年6月,规格型号:430x250x110(mm)外)1000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双瓦楞纸箱,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备样双瓦楞纸箱10个;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00元)。

65、荣成市斥山海凤纸箱厂生产单瓦楞纸箱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日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荣成市斥山海凤纸箱厂生产的单瓦楞纸箱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为粘合强度。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单瓦楞纸箱(生产日期:2020年6月,规格型号:425x236x85(mm)外)300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9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单瓦楞纸箱,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备样单瓦楞纸箱10个;2、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7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8.00元)。

66、荣成市慧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双瓦楞纸箱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8日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荣成市慧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瓦楞纸箱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为粘合强度。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双瓦楞纸箱(生产日期:2020年6月,规格型号:370x170x90(mm)外)640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双瓦楞纸箱,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备样双瓦楞纸箱10个;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整(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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