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十七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17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7批违法经营案件:

1、荣成市金鼎水产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荣成市金鼎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虾皮”标签标明标准号为Q/RDH0001S,实际在生产中未按该标准执行,而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的。上述批次虾皮共获利1100元,货值2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1100元。

2、荣成市斥山玛格玛商店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荣成市斥山玛格玛商店经营的高丽黑尾参食品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获利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合格“高丽黑尾参”3盒;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8000元。

3、荣成斥山连培建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斥山连培建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的购进的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4、荣成港湾毕明春口腔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港湾毕明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5、荣成市斥山李俊满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荣成市斥山李俊满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6、荣成刘晓玲口腔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刘晓玲口腔诊所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未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的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人民币2000元。

7、荣成市斥山赵修锋果蔬商店销售今麦郎葱香排骨面等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赵修锋果蔬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今麦郎葱香排骨面等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8、荣成市斥山延君食品部经营百事可乐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延君食品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百事可乐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9、荣成市斥山兜食鲜水产品商行销售水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斥山兜食鲜水产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水产品等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荣成市王连老马馒头店销售馒头、饼等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馒头、饼等食品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11、荣成市斥山鲜概念水果店销售可口可乐等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鲜概念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可口可乐等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2、荣成市崖头周英卫生器具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畅清肽、综合酵素粉等食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13、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哄抬物价销售药品案

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在进货成本无变化前提下,借疫情之机,超过35%购销差价率,将进价为68.00元/盒,按108.00元/盒对外销售42盒,计多收价款680.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0.40元;2、罚款2721.6元。

14、荣成市斥山春艳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口罩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斥山春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口罩且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购进的侵权“飘安”口罩,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够说明明确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15、荣成市虎山镇腾飞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8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虎山镇腾飞商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的网红唱片(调味面制品)的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共购进4公斤,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网红唱片(调味面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虎山镇腾飞商店免予处罚。

16、荣成市港湾易新汽车服务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龙膜案

2020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荣成市港湾易新汽车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标有“LLumar®”商标标识的龙膜进行销售,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经鉴定,该批龙膜经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龙膜四卷;2、罚款20000.00元。

17、荣成市崖头王水彩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7月1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王水彩蔬菜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是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的芹菜的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是2020年7月14日从荣成市广源综合批发市场的岳淑波处购进的,留存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该批次芹菜的快检单据。共购进上述产品15斤,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崖头王水彩蔬菜店免予处罚。

18、荣成市黎明雨润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案

2020年7月1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黎明雨润蔬菜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是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的芹菜的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是2020年5月28日从该批次芹菜种植户岳庆胜处购进的,留存了进货单据,无法提供该批次芹菜合格证明。共购进上述产品10斤,货值金额为14.36元,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不合格芹菜没有对外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19、荣成市崖头川鲁一家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案

2020年7月16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川鲁一家饭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是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的小油菜的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是2020年7月15日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丽景馨城店购进的,留存了进货单据证明,该批次小油菜的合格证及该批次小油菜出货地村委证明。共购进上述产品0.97公斤,上述产品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了,违法所得0.18元。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崖头川鲁一家饭店免予处罚。

20、荣成市夏庄镇盟鑫源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酒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标有“牛栏山酒”商标标识的4瓶白酒进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20瓶,违法所得13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4瓶牛栏山酒;2、罚款8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1、荣成市崂山泰恒化妆品商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崂山泰恒化妆品商行自2020年7月份开始,为了宣传其销售的产品“慈慌秀套盒”效果好,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名称为“泰恒化妆品商行”的店铺中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制作广告共花费3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900元。

22、威海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芝堂二十三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威海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芝堂二十三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0年11月11日前改正,至2020年11月1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23、荣成乔伊尔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乔伊尔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份开始,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名称为“荣成乔伊尔贸易有限公司”的店铺中,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制作广告共花费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00元。

24、宋银川无照从事家用液化气罐销售案

当事人自2019年12月份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家用液化气罐销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没款3000元。

25、徐佳楠无照从事二手车经营案

当事人自2019年12月份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没款3000元。

26、邹本国无照从事花生、小麦来料加工活动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花生、小麦来料加工活动。至查获时,无非法获利。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 元。

27、杜亚波无照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活动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活动。至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8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并处罚款3000 元。

28、荣成市崖头美淘商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崖头美淘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010元。

29、荣成市崖头泽安广告设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崖头泽安广告设计部从2020年5月份开始,为了给宣传荣成荣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销的产品“实心轮胎”质量好,在荣成荣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名称为“荣成荣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中发布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发布该广告。上述广告当事人制作该广告共收费8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800元,2:罚款24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00元。

30、胡巍巍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在对胡巍巍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前改正,至2020年11月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1、黄华荣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黄华荣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2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2、姜福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姜福强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2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3、李春莲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李春莲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4、荣成市崖头刘会香熟肉店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崖头刘会香熟肉店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5、张军伟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对张军伟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10月2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6、林静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当事人购进的黑木耳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7、郭静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郭静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8、樊玉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两个局执法人员在对樊玉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39、张英丽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英丽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0、席志强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席志强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1、荣成市夏庄春霞生活用品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夏庄春霞生活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2、荣成市夏庄镇丰臣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夏庄镇丰臣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3、荣成市夏庄镇老梁肉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夏庄镇老梁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4、荣成市夏庄镇喜玲蛋糕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夏庄镇喜玲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5、荣成市夏庄香山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夏庄香山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6、荣成市寻山华味牛肉板面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7、荣成市寻山蜂健食品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8、荣成市崖头真品佳海鲜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元。

49、威海绿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违规收取电费案

威海绿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没有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以超过12%的损耗率向业户多收取电费25017.67元。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向业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罚款25017.67元。

50、威海市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济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济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51、荣成康霖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荣成康霖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2、荣成市星光济南眼镜店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荣成市星光济南眼镜店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3、田林微无照销售普通口罩案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荣成市民安小区23号楼2单元601室地下室销售普通口罩,至被查获时,违法所得共计1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1元;2、罚款2800元。

54、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55、威海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五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币1000元。

56、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六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六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币1000元。

57、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一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一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58、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59、曲军毅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曲军毅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60、徐东华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徐东华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61、赵迎娇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赵迎娇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62、荣成市青山中路鑫超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青山中路鑫超水产品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4日的盐干海参的所检项目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 31602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干海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干海参0.4斤、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

63、荣成市人和福禄山泉水厂生产不合格槎山泉饮用水案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荣成市人和福禄山泉水厂生产的槎山泉饮用水所检项目中耗氧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槎山泉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40000元,罚没款共计40006元。

64、荣成市滕家丽香商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滕家丽香商店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日的龙脉牛肉棒味的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供货资质证明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65、荣成市崖头保佳干海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保佳干海产品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的石斑鱼片和购进日期为2020年3月8日的鳕鱼片所检项目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石斑鱼片1.5斤,鳕鱼片1.6斤、没收违法所得270.5元、罚款人民币12000元。

66、荣成市崖头地利海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地利海产品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的干海参的所检项目中蛋白质,复水后干重率,盐分项目不符合GB 31602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海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十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干海参0.4斤、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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