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十一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31批违法经营案件:

1、荣成市福星海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威海艾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并自2019年7月20日开始,在其产品鸿洋神熟干海带粉商品包装中使用 “对孕妇、儿童、老人保健效果更佳”的虚假广告,宣传其经营的食品“鸿洋神熟干海带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罚款2430元。

2、荣成市成山镇铭记绝味鸭脖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卤鸡肝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成山镇铭记绝味鸭脖店生产经营的卤鸡肝(生产日期2020年5月2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荣成市成山镇铭记绝味鸭脖店生产经营卤鸡肝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市成山镇铭记绝味鸭脖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卤鸡肝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2500元,共计12570元。

3、威海百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电梯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百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成山镇万国城的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单位提供不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单位到期仍提供不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罚款25000元。

4、荣成市百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了 “对防备癌症有比较好的效果,海带还能有选择性地滤除镉、锶等重金属致癌物”、“防备抑郁症的最好食物”、“对防备癌症有比较好的效果”等虚假广告,宣传其经营的海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罚款3600元。

5、荣成市港湾韩华杰蔬菜水果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韩华杰蔬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6、荣成市港湾佳美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佳美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服务,销售的酒水饮料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7、荣成市港湾君海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君海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食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8、荣成市港湾明夏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明夏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9、荣成市港湾善法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善法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10、荣成市港湾小吴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小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食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11、荣成市港湾小战百货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小战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食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12、荣成市港湾杨鸣百货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杨鸣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劳保用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13、荣成市港湾永盈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永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14、荣成市成山镇怡荣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15、孙景玉无照从事洗车服务案

孙景玉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洗车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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