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十九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9批违法经营案件:

1、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七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七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2、荣成市斥山千指秀美甲美睫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指甲油无中文标签,不符合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其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指甲油7瓶、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576元。

3、山东迪沙药堂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药堂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山东迪沙药堂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药堂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4、荣成市斥山炫丽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Dr.Jart+面膜”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其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Dr.Jart+面膜”化妆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罚款936元。

5、荣成雪梅诊所有限公司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雪梅诊所有限公司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00元。

6、烟台颐瑞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烟台颐瑞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00元。

7、荣成市埠柳镇凤头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针对检查发现荣成市埠柳镇凤头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00元。

8、荣成市虎山镇昂帝石材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执法人员在2020年3月27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网页内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1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

9、荣成市本江顺诚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本江顺诚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10、荣成刘华昌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刘华昌诊所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11、荣成王刚振兴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王刚振兴中医诊所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12、荣成市春雷医药有限公司关爱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春雷医药有限公司关爱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13、荣成市崖头仁泰诊所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崖头仁泰诊所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14、荣成市成山镇一村卫生室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成山镇一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全科医疗时经营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15、荣成市崖头青虹果蔬店销售果蔬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青虹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果蔬经营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16、车海泳租赁水果筐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车海泳的摊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水果筐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17、荣成市仁生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仁生堂第一诊所销售药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仁生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仁生堂第一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盐酸地芬尼多片、维生素C泡腾片等部分药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0.00元。

18、荣成市崖头荣信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美发用品、日用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荣信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美发用品、日用品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19、荣成市崖头易生源美发美甲馆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易生源美发美甲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20、荣成市崖头老曹调料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21、荣成市崖头笑语水果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22、荣成市鲜品汇贸易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23、荣成市港西镇小二鞋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24、卢来广无照从事麦饭石养生锅经营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麦饭石养生锅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60元。

25、荣成市百家乐玫瑰种植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对所销售的花蕾茶发布了“......抗抑郁及治疗妇科等,尤对冶疗心脑血管.高血压心脏病等有显著疗效”等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共计1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消除影响,罚款360元。

26、荣成市星星农产有限公司使用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020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星星农产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叉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前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27日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7、荣成市俚岛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人员正在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10000元。

28、刘树国涉嫌无照经营案

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刘树国经营的“花鸟轩水族”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5月1日起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宠物鸟、宠物鱼、花卉等商品,共获得利润75元。刘树国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75元。

29、荣成市信恒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信恒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石岛果岭7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11套商品房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的不明码标价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000.00元。

30、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口罩时哄抬价格案

执法人员对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口罩时哄抬价格,当事人超差价率销售防疫用品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价格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81.14元、罚款15124.5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905.70元。

31、李亚琴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李亚琴于2020年6月10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荣成市黄海南路销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2、荣成市崖头新新家具店加工销售不合格床垫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1张无使用说明的床垫,是当事人加工好的用来销售的成品床垫,该床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床垫,、罚款2000元、没收不合格床垫1张。

33、荣成市崖头挺福沙发家具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沙发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1套无使用说明的沙发,是当事人加工好的用来销售的成品沙发,该沙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沙发、罚款5000元、没收不合格沙发1套。

34、荣成市左右商场销售不合格男裤案

当事人销售的恒通牌男裤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男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男裤、没收不合格的恒通牌男裤共7条、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35、荣成市崖头梅子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梅子商店检查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公示时发现监督检查情况公示一栏,没有放置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也提供不出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

36、荣成市崖头欣欣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荣成市崖头欣欣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保为康”牌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袜子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4000.00元。

37、荣成市斥山御鱿坊水产品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000元。

38、荣成市人和高永刚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口罩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检查发现荣成市人和高永刚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口罩且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够提供购进凭证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9、荣成市崖头雨润蔬菜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雨润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鸡蛋、水果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3000.00元。

40、荣成汤永红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荣成汤永红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至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00元。

41、荣成石岛周海妮口腔诊所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荣成市宁津街道卢家庄村的荣成石岛周海妮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从未建立过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00元。

42、荣成市城西张生煤炭经营部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荣成市崖头街道岗西村,后来搬迁至荣成市城西街道河北隋家村北外环路北经销煤炭,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十条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43、荣成市崖头华影家电经销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荣成市崖头华影家电经销部销售的多功能蒸煮锅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线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不符合GB 4706.1-2005标准和GB 4706.19-2008标准。销售的电热水壶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不符合GB 4706.1-2005标准和GB 4706.27-2008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342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多功能电蒸煮锅12个,电热水壶7个。

44、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对食品流通单位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经营的鲅鱼干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500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该批次鲅鱼干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45、威海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十八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19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威海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十八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业整顿7日;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6、威海市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济堂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19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威海市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济堂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业整顿7日;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7、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卫生室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48、荣成市人和镇北元产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北元产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49、荣成市人和镇桲椤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桲椤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0、荣成市人和镇昌邑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昌邑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1、荣成市人和镇大疃刘家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大疃刘家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2、荣成市人和镇东黄埠岭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东黄埠岭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3、荣成市人和镇佛堂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佛堂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4、荣成市人和镇何家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何家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5、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四药店超范围经营处方药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荣成市人和镇院夼村的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四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含处方药。但在该店经营场所的柜台上摆放有处方药。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处方药,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涉案处方药黄芪1瓶(批号:190401)、茉莉花1瓶(批号:181101)、玫瑰花2瓶(批号:190301)、菊花(杭菊)1瓶(批号:19050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00元、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75.00元。

56、荣成市人和镇路家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路家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7、荣成市人和镇码头村卫生室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人和镇码头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该单位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8、荣成市人和明丽酒水批发商行销售伊力王酒、伊力老陈酒等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人和明丽酒水批发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伊力王酒、伊力老陈酒等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59、荣成市人和镇南石硼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南石硼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0、荣成市人和镇南卧龙村卫生室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人和镇南卧龙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该单位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1、荣成市人和镇千军石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千军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2、荣成市人和镇人和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人和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3、荣成市人和镇沙口村卫生室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市人和镇沙口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4、荣成市世泽贸易有限公司沙窝诊所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世泽贸易有限公司沙窝诊所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5、荣成孙复兴诊所有限公司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孙复兴诊所有限公司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66、荣成市人和镇里山村卫生室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人和镇里山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该单位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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