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来源:荣成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国办发〔2024〕15号),更好开展荣成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加大平台建设力度

(一)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根据国家确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归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并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将纳税、生态环保、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实现清单内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归集。

(二)拓展“信用贷款”产品。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基于市融资平台和数据开发纯线上、纯信用的信贷产品,拓展增加“免抵质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产品或者“提升抵质押率、降低贷款利率”的优惠贷款产品等,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大力推广“人才贷”“成长贷”“鲁担惠农贷”等政策类融资产品,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推动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转贷资金等政策在市融资平台兑现。鼓励金融机构对在市融资平台注册并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信用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展期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三、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三)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要完善信用服务库的各项功能,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水平和质量。在规范授权前提下,灵活采取物理归集、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由市融资平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山东省级节点实现“总对总”对接。明确由各部门单位归集共享的信息,应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规定的内容、方式按要求完成,并通过山东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

(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统一数据归集标准,提升数据报送质量,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五)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六)建立金融信贷“双查”制度。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利用,大力推广“信易查”应用,建立金融信贷“双查”制度,既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息,也查公共信用信息,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参考,发挥好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七)建立信用激励政策导向。今后,我市在制定金融领域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把市融资平台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相关的支持政策措施都要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与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挂钩,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激励措施,信用等级越高享受的政策扶持越多,形成守信受益的政策导向、利益机制,确保市融资平台持续发挥实效。

(八)加大信用培育力度。通过市融资平台提供信用政策精准推送、信用产品智能匹配、信用修复及时提醒等服务,提升企业诚信经营理念。按照“有信用、有需求、符合产业政策”原则,建立AAA、AA级企业 “红名单”机制,动态管理、按需推送给金融机构。发挥市信用服务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调解等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的企业作为信用培育重点对象,为其提供信息申报、信用承诺等专业咨询服务,推动规范经营管理,增强企业金融承载力。针对“零信贷”企业开设“首贷”中心,引入支小、支农等金融政策工具,多元化开发首贷客户。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申请接入平台的,要进行资格审核登记,做好安全评估、授权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信息、违法处理或出售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十)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边界,健全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完整留存数据访问、操作记录,遵守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数据应用范围。要按照省级节点统一要求,做好数据汇总、校核、去重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市融资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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