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十八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17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8批违法经营案件:

1、荣成市港湾鑫颜美容院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湾鑫颜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接待服务厅及所有的美容间的墙面上均未发现该店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荣成市炫瞳眼镜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开始从事眼镜销售活动,其所销售的眼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3、荣成市崖头鲜盛水产品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开始从事海产品经营活动,其所销售的港养虾等海产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

4、荣成市桃园精华海鲜饭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桃园精华海鲜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整。

5、荣成市桃园彭源兴家具店销售家具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桃园彭源兴家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家具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整。

6、荣成市桃园舒愿家具店销售家具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桃园舒愿家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家具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整。

7、荣成市桃园伊斯特家具店销售家具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桃园伊斯特家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家具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3000元整。

8、荣成市桃园政彩家居经销部销售家具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桃园政彩家居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家具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3000元整。

9、荣成市众信家具商场销售家具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众信家具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家具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3000元整。

10、荣成市崖头德信果蔬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1、荣成市崖头慧能金属制品加工厂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荣成市崖头慧能金属制品加工厂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宣传其所加工销售的“经典系列散热器”产品取得国家专利生产工艺。经查实,该“经典系列散热器”产品的生产工艺未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广告费用为3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50元。

12、荣成市崖头肖华荣商店哄抬价格案

当事人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购销差价超过了3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罚款388.8元。

13、荣成市成山镇建萍糕点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成山镇建萍糕点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4、宋春灵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宋春灵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5、荣成市成山镇豪豪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成山镇豪豪商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6、荣成市崖头碧水轩水产品商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荣成市崖头碧水轩水产品商行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7、荣成市崖头蓬辉果蔬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崖头蓬辉果蔬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8、荣成市船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船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9、荣成市港西镇佳凤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港西镇佳凤商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0、荣成市港西镇麦子烘焙坊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港西镇麦子烘焙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1、荣成市青矶岛水产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青矶岛水产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2、李文兰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3、荣成市上庄镇百姓商店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4、荣成燕娜口腔诊所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5、荣成市荫子镇宝琪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6、荣成市荫子镇龙峰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7、荣成市荫子瑞祥水产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8、荣成市荫子永华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9、张玉学无照从事化肥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化肥经营活动。至查获时,已销售化肥50袋,获利25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0、荣成市森怡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当事人自行在阿里巴巴网站制作网页,在网页中宣传旅行数码收纳包取得了国家专利。经核实,该旅行数码收纳包并未取得国家专利。该广告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自己制作的,无广告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元。

31、荣成市凯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案

当事人没有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以超过12%的损耗率向业户多收取电费2883.88元。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向业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罚款2883.88元。

32、荣成市桃园街道山前村卫生室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桃园街道山前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33、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至2020年11月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34、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十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十五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至2020年11月1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35、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一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一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至2020年11月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36、威海莲荷映象电机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向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并取得了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登记住所的合法使用权,也未曾在其登记住所开展过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37、荣成市崖头新庄卫生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 、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00元。

38、威海辰星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辰星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200元。

39、荣成高忠茂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高忠茂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200元。

40、荣成市荃正贸易有限公司侯昆明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荃正贸易有限公司侯昆明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200元。

41、荣成市崖头艳强食品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崖头艳强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店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店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2、荣成市崖头云江面条加工坊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崖头云江面条加工坊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店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店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3、荣成市崖头朵心诺烘焙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朵心诺烘焙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品店生产的饼干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食品店到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4、荣成才无照从事宠物服务经营案

荣成才于2020年6月29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宠物服务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5、荣成福云诊所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福云诊所自2020年1月份至今,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46、荣成市东泰素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荣成市东泰素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站二级菜单“企业概况”中含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发布该广告费用共103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35元。

47、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站上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事人发布该广告费用共93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805元。

48、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案

执法人员于对山东富帅无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广告中使用了专利进行宣传,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专利已过期,荣成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此广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已终止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49、梁建军无照从事洗车服务案

梁建军于2020年5月17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洗车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0、荣成哲良蔚德堂中医诊所裸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在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000元。

51、荣成昌敏中医诊所裸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在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000元。

52、荣成市崖头好美佳调味品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好美佳调味品商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的韭菜的所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和村委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3、荣成市崖头新秋蔬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崖头新秋蔬菜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的小油菜的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供货人自产自销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4、荣成市崖头双杰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双杰商店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日的干吃奶片糖的所检项目中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荣成市崖头双杰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崖头双杰商店免予处罚。

55、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2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进行了监督抽检。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日的干吃奶片糖所检项目中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6、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广场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22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广场店进行了监督抽检。结论是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的苦荞茶所检项目中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广场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7、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二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二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的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至2020年5月18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

58、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的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至2020年5月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

59、荣成市港湾新天地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0年7月1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人现场鉴定,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96瓶洗护产品,进价每瓶13元,售价是4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416元。至查获时,已售出36瓶,获利共计1188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护产品60瓶;2.罚款5000元。

60、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履带起重机案

2020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收到山东省特种设备研究院威海分院交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表(WHTJ/ZLJL3302)后,对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牧云西路666号的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的1台履带起重机正在使用中。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履带起重机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履带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60000元。

61、谭学峰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谭学峰于2020年7月6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销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2、荣成市石岛渔港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向业户收取电费案

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对荣成市石岛渔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向业户收取电费,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为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共计多收35184.83元。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价格的违法行为。在我局开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主动退还多收业户的电费款项35184.83元;2020年7月11日,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000元。

63、威海市万安石材有限公司荣成海安诊所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完整。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600元。

64、荣成曲雪峰诊所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完整。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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