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之十六
发布时间:2023-11-01
来源:荣成市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条例》关于“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警示约谈”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此条规定是早期纠正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早化小,真正把风险化解在苗头时期。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是一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无需经调查认定即可以采取。警示约谈既可以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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