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十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30批违法经营案件:

1、威海市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盛堂荣康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盛堂荣康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2、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3、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4、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一十三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一十三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元。

5、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

6、威海市华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威海市华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

7、荣成宋秀杰口腔诊所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记录案

荣成宋秀杰口腔诊所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购进药品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罚款2000元。

8、荣成建波华康诊所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建波华康诊所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9、荣成秀珍诊所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秀珍诊所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10、荣成王乾诊所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案

荣成王乾诊所未按规定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针对该单位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11、荣成市斥山师晓百货商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师晓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冰糖雪梨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从事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经营,经营的冰糖雪梨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00元。

12、荣成市斥山王麦百货商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王麦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白象”牌多半桶方便面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00元。

13、荣成市斥山圆楼商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圆楼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白象”牌多半桶方便面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00元。

14、荣成市斥山杰隆百货商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杰隆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蓝莓葡萄牛奶乳酸菌饮品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00元。

15、荣成市崖头伟琳果蔬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蒜苗、韭菜、油菜等蔬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16、荣成市虎山胖子牛肉拉面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虎山胖子牛肉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拉面经营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17、荣成市斥山发营百货商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斥山发营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粉丝馆”够味酸辣粉等部分商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币500元。

18、荣成市崖头老戴家食品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崖头老戴家食品店监督检查情况公示一栏,没有放置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也提供不出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10元。

19、荣成市成山镇志林果蔬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0、荣成市成山镇子宇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1、荣成市田丰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农用聚乙烯薄膜案

荣成市田丰农资门市部于2019年3月20号购进了70卷农用聚乙烯薄膜,货值共计2800元,获利9.5元。经威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型号为80X0.04mm的农用聚乙烯薄膜所检项目中拉伸负荷(横向)、断裂标称应变(纵向、横向)、直角撕裂负荷(横向)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依据威海市2020年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型号为85X0.04mm的农用聚乙烯薄膜所检项目中拉伸负荷(横向)、断裂标称应变(纵向、横向)、直角撕裂负荷(纵向、横向)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依据威海市2020年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农用聚乙烯薄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农用聚乙烯薄膜,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5元;3、没收农用聚乙烯薄膜2卷。

22、陈文波无照从事洗车服务案

陈文波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洗车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3、荣成市崖头王水彩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7日组织的对食品流通单位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荣成市崖头王水彩蔬菜店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T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得知,2019年11月6日当事人从广源市场一蔬菜摊点处购进20斤韭菜,货值金额是60元,违法所得是10元。荣成市崖头王水彩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500元。

24、荣成市成山镇升忠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5、荣成市成山镇泰昌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6、荣成市成山镇彤彤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7、荣成市成山镇王玲百货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8、荣成市成山镇文豪日用百货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29、荣成市成山镇小芳百货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0、荣成市成山镇皓然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1、荣成市成山镇红霞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2、胡世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3、荣成市成山镇华建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4、荣成市成山镇惠明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5、荣成市成山镇金麦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6、荣成市成山镇桔子烘焙坊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7、荣成市成山镇坤生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8、李亮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39、荣成市成山镇刘鹏瓜果蔬菜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40、李青山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李青山于2020年5月26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荣成市牧云中路销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1、张海德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对张海德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11月20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42、张东军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张东军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8日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43、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44、荣成市成山镇宝乐日用百货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45、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五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46、荣成市崖头金燕馒头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800元。

47、荣成市港湾洪威饺子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截至被查获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400元整。

48、荣成市港湾椒羞火锅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在销售酒水饮料时未明码标价,截至被查获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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